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学院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性与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数字校园在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的保障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效率,全面提升学院的综合实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信息化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审议学院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审议学院信息化建设、运行及管理的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学院信息化的重大项目建设;对学院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四条 信息管理中心是学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学院的总体部署,执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决议与决策。负责组织制定学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负责学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各种标准的制定;负责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检查、落实、验收等工作;负责学院校园网络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数字校园建设的总体协调与项目推进工作;负责各通信运营商网络进驻校园的归口管理,审批进驻方案,签订合作协议,监督协议执行情况。
第五条学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校园网络安全制度,监管校园网信息,净化校园网教育环境等。
第六条学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的建设、使用和信息安全工作,负责本部门网站的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执行工作。部门应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信息管理员。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校园应用平台的开发以及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信息系统等。
第八条学院各部门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首先向信息管理中心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可行性评估申请。由信息管理中心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技术可行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合格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可提交学院审批。对于未通过项目评估的项目,学院不予审批。信息管理中心提出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学院审批。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由项目牵头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负责制定和落实项目建设方案,系统需求分析、业务流程梳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所有信息化项目的论证与审批,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参与信息化项目的验收。
第十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等成果应及时集成到学院数据共享平台,保证信息更新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学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定期对系统数据更新维护,保证数据的时效性,满足学院教学、管理对数据的要求。各部门信息管理员应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应用系统培训活动,熟练掌握各应用系统的操作方法,做好应用系统的推广使用。
第十二条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测试报告及验收资料等)应按学院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进行备案归档。
第十三条根据“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的建设原则,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设施均需由学院集中采购。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已建楼宇综合布线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楼宇汇聚设备的维护与更换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学院新建、扩建楼宇的网络综合布线系统由信息管理中心参与规划、立项、建设、验收。
第十六条各部门办公室调整后对网络点的需求由使用部门提供,技术方案、信息点的增设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章 信息标准和编码的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符合国标或相关行业标准。学院自有标准由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编制。
第十八条学号和工号是所有学生和教职员工在校期间的身份标识,部门编码是各部门在校内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各部门的应用信息系统开发,应将学号、工号、单位编码均设置为不可更改,所有个人信息均应以学号、工号作为主索引字段。
第十九条新开发的应用信息系统必须使用统一的信息编码;已开发的应用信息系统中,若所包含的信息编码与统一编制后的信息编码不一致,应使用统一编制后的信息编码替换其原有信息系统中的编码。
第二十条学院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以上原则,不符合标准的信息系统,将不予验收,不准接入校园网。
第六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信息化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三个方面。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安全;系统安全是指承载校内各种应用系统的服务器、存储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信息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内容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网络安全和系统安全;宣传统战处负责校园网主页的信息安全;各部门具体负责其主办网站的信息安全、业务系统权限管理、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活动。信息管理中心有权按照国家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记录用户上网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用户上网记录。
第二十五条校园网用户必须加强对个人账号的管理,如因个人原因,将账号转借他人使用造成违法后果的,由账号所有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上网信息实行分类审核。在学院主网站上发布全校性重要信息必须经宣传统战处审核后方可发布,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等负责;各部门发布的信息或本部门的网页由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或网页不得擅自在网上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